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史某某诉被告许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史某某于2015年08月0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属原告自行处分其诉权的行为,该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社会公共利益以及他人的合法权益,符合法律规定。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史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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