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曹某某与王*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曹某某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