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曹某某申请执行王*离婚纠纷一案中,在执行过程中当事人双方自愿达成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已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2014)集民初字第298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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