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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冀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冀某某诉被告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28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6月12日公开缺席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冀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蒋某某经公告送达,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蒋某某在2007年3月份在山西省大同市一家饭店打工时认识,并建立恋爱关系。之后开始了同居生活。2008年2月我父母依农村习俗为我和被告蒋某某举办结婚礼,并于同年8月21日生育一女孩蒋某某。我与被告于2010年4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被告不务正业,上网和男人们谈情说爱,并发生不正当的性关系。同年10月份,被告拿上家里仅存4万元离家,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庭依法判决准予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经公告送达后,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冀某某与被告蒋某某在山西省大同市一家饭店打工时相识,建立恋爱关系后与2007年3月开始未婚同居,于2008年2月份未婚生育一女冀某某,现年7周岁。2010年4月23日,原被告在丰镇市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2010年10月被告蒋某某离家外出。2014年12月,原告冀某某诉至本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经公告送达后,被告蒋某某未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上述事实有结婚证,村民居委会证明,原告陈述等证明材料在案为凭,本院认为可以为证,并已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蒋某某为情离家出走五年后,经公告送达仍下落不明,夫妻感情丧失殆尽。原告冀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符合《婚姻法》第32条第四款的规定和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12条之规定,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为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32条第四款和《最**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第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冀某某与被告蒋某某离婚。

二、女儿冀某某(现年7周岁)随原告冀某某生活,抚养费由原告承担。

三、案件受理费350元由原告冀某某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张,并按对方当时人得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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