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吕某某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吉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1年6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争吵打闹时有发生,夫妻感情随之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依法分割少量家庭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刘*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刘*于2011年6月3日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近年来,夫妻间因家庭琐事争吵打闹时有发生。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被告未出庭答辩,是对原告诉讼请求的默认,对于原告起诉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原告吕某某主张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但未能提供相应财产状况证明,且庭审中并未主张财产内容,故本院对此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吕某某和被告刘*离婚;

驳回原告吕某某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一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