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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军诉刘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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