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项*与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项*于2015年9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项*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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