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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与单*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单*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2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吕*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单*甲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份经人介绍相识恋爱,在没有彻底了解对方的情况下结婚,××××年××月生育女儿单*乙。婚后发现被告恶习很多,连父母规劝也无济于事。我二十多年为了女儿一直忍让被告,但被告变本加厉,每天回家酗酒闹事,对我使用家庭暴力,使我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现我们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原告吕*对其诉讼请求提供了如下证据:

一、结婚证(复印件一份)。原告意在证明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关系以及双方的结婚时间。

二、户口簿(复印件二份)。原告意在证明其身份证名字为吕**,曾用名为吕*;婚生女孩单*乙(××××年××月××日出生),现已成年。

被告辩称

被告单*甲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单*乙(××××年××月××日出生),现已成年。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未有证据证明夫妻感情完全破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虽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但如果双方多一些沟通和理解,互谅互让,妥善处理家庭矛盾,夫妻感情仍能继续维持。原告虽称感情破裂,但未提供夫妻感情破裂的证据,不能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予原告吕*与被告单*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75元,由原告负担75元,其余75元不再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书副本,上诉于巴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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