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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某某与贾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赵某某与被告贾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贾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家庭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一般,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1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导致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诉讼费公告费由原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2年1月12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儿一女,现均已成年。家庭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2011年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外出失去联系已达四年之久,可以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7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赵某某和被告贾某某离婚。

本案受理费300元,公告费560元,共计860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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