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孙**与被上诉人张*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新民市人民法院(2015)新民民一初字第056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孙**于2015年12月3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孙*梅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孙*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孙**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