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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某某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24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8月2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武某某及委托代理人赵*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高某某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家庭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由于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夫妻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2013年春节刚过,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夫妻双方感情已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本案的诉讼费、公告费由我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作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1年3月14日登记结婚,婚后未生育子女。家庭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2013年春节刚过,被告外出,至今下落不明。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离家外出下落不明已满两年,可以认定为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及《最**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12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武某某与被告高某某离婚。

本案诉讼费300元,公告费560元,由原告武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巴彦**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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