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曹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高某某于2015年9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的诉讼请求。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原告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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