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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常*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4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郑**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被告常*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李*诉称,原被告本身都是二婚,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被告不顾家事,只顾打麻将赌博,二人感情不合,无法共同生活。故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儿子李**归被告常*抚养,原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常*辩称,离婚我同意的,但是我不同意小孩由我来抚养,我本身身体有病,儿子身体有病,由父亲来抚养对小孩的成长比较有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5日登记结婚,双方都是再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产生矛盾,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被告常*患有脑肌炎。另查明,原被告婚后生育一个男孩,取名李**,现年4周岁,分居后一直由原告抚养。以上事实有原被告的陈述、结婚证、被告常*超声检查报告单在案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与被告常*离婚纠纷一案,因双方都是再婚,婚后常因家庭琐事闹矛盾,没有建立起夫妻感情。原告请求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且被告也同意离婚,本院予以支持。因原被告分居后,小孩李**一直由原告李*抚养,而且被告常*患有脑肌炎,不宜抚养小孩,故原告李*请求小孩由被告常*抚养,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与被告常某离婚。

婚生小孩李**由原告李*抚养,被告常*每月承担500元的抚养费,对小孩享有探望权。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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