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郭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纠纷一案,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胡**独任审理,于2015年5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委托代理人、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郭某某诉称,我与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没有经过我同意,我婆婆、公公做主抱养一女孩王*,现年6周岁(2009年7月4日出生),一直随被告生活。婚后被告经常辱骂和殴打我,导致我精神恍惚、抑郁,而且没有生活来源,全靠父母接济生活。2013年我曾起诉你院要求离婚(详见(2013)四民初字第532号判决书复印件)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从2012年春天双方分居生活至今。我离家后属于我个人的承包土地及相应的种地补款、退耕还林补贴款一直由被告领取使用。我与被告分居近三年时间,现夫妻感情彻底破裂要求与被告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王*甲辩称,原告不承担小孩抚养费,我就不同意离婚。共同财产只有一辆摩托车,其它全是我父母的,分居时间是2013年春天。再者原告父亲又给原告找了一人家,如果不能一次性给抚养费,我坚决不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于2005年12月6日登记结婚,婚后抱养一女孩王*,现年6周岁,一直随被告生活。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经常为一些生活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初原告离家与被告分居至今。2013年9月份原告曾诉至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不同意,本院以夫妻感情尚未破裂为由判决不准离婚。之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仍处于分居状态。现在原告再次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要求原告按最低标准一次性承担小孩抚养费,否则不同意离婚。

另查明,婚后共同财产双方认可有摩托车一辆。原告虽称还有四轮车一辆及80只羊,但未提供相应证据证实自己的主张,故本院不予支持。被告提出有30000元的私人债务,因该借条是一份孤证,原告方又不认可,故本院不予采信。有关原告父亲陪送的马和羊的事实,因其举证不足,不予采纳。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后,在共同生活期间,由于不能很好的处理家庭琐事,导致双方矛盾越积越深。本院第一次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仍未改善,且分居时间已满两年,可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抱养的小孩王*由被告抚养,原告应承担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三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郭某某与被告王*甲离婚。

二、6周岁女孩王*由被告王*甲抚养,原告郭某某每年承担小孩抚养费3600元整,限判决生效后每年12月30日之前支付一次,至小孩满18周岁止。

三、共同财产一辆摩托车归被告王*甲所有。

依法收取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被告各承担5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乌兰**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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