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折**诉高占飞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折*与被告高*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代理审判员杨**独任审理本案,并于2015年9月1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折*、被告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折*起诉称,原告折*与被告高*经人介绍相识,于十日后订婚,五个月后即1993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丢失于1997年1月1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1994年7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高*甲,于2008年8月8日领养一女,取名高*乙。因原告折*与被告高*婚前了解不够,加之性格不和,导致婚后矛盾重重,大小吵闹不断,被告高*甚至会对原告折*打骂动手,使原告折*身心均受到伤害,现双方已长达十年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折*起诉至人民法院,请求:1、判决原告折*与被告高*离婚;2、由被告高*负担婚生子高*甲(现年21周岁,就读于赤**大学)包括学费、生活费等在内的抚养费,次女高*乙(现年7周岁)跟随原告折*共同生活,由被告高*支付抚养费每月人民币1000元至其成年;3、家庭共同财产位于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的所有权归原告折*所有,贷款20万元由原告折*与被告高*共同承担;4、由被告高*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被告辩称

被告高*答辩称,一、原告折*与被告高*的感情未彻底破裂,还有和好的可能,请求法院调解和好或判决不准离婚。原告折*与被告高*经人介绍于1993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婚后,二人育有一子一女,在长达18年的婚姻生活中,被告高*长期通过做各种生意来赚钱养家糊口,并在数年的辛苦经营中不断积累金钱,使二人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考虑到还未成家立业的儿子高*甲,少不更事的女儿高*乙和二人近二十年的婚姻生活,被告高*仍然想挽回原告折*的心,维持一家四口的安宁生活。原告折*一时的冲动并不代表二人的感情已经破裂,被告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折*的离婚诉请,以维护一个家庭的完整和睦。二、原告折*与被告高*的债权债务均系二人的夫妻共同债务,二人应共同面对,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擅自分割共同财产的诉讼请求。在长达近二十年的婚姻生活中,考虑到原告折*身为人妻人母的事实,被告高*将多处房产登记在原告折*名下,但原告折*却将被告高*辛苦赚来的财物随意支配,并在被告高*出现经济危机后急切要求与被告高*离婚,面对原告折*如此不顾情谊,被告高*深感身心俱疲。现二人的子女均未成家立户,两个子女需要一个温暖的家庭,加之,二人面临的只是短暂的矛盾,原告折*不能只想分享家庭生活带来的欢乐,而不去分担家庭债务。因此,被告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折*分割财产的诉讼请求。现原告折*所述的感情破裂系臆断事实,原告折*请求被告高*承担绝大多数债务,并想剥夺二子女长期陪伴在被告高*身边的权利,这一系列行为是残忍与自私的,被告高*请求法院驳回原告折*的诉讼请求,以维护被告高*的合法权益,从而维系一个家庭的完整。

原告折*为证明其主张,提供结婚证原件1份、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2张,拟证明原告折*与被告高*的婚姻关系及子女情况。

原告折*提供的上述证据,被告高*予以认可。

对于原告折某提供的结婚证原件、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本院作如下认证,因内容真实可信,来源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被告高*亦对上述证据认可,故本院对上述证据依法确认并予以采信。

被告高*未向法庭提供任何证据。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举证、质证及本院对上述证据的认证意见,本院确认事实如下:

原告折*与被告高*经人介绍于1993年11月23日登记结婚,后因结婚证丢失于1997年1月1日补办结婚证,婚后于1994年7月5日生育一子,取名高*甲,于2008年8月8日领养一女,取名高*乙。家庭共同财产有位于伊旗住房一套,该房屋登记在原告折*名下,价值40万元。原告折*与被告高*没有家庭共同债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应以感情为基础,当事人之间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人民法院准与不准当事人离婚的依据。原告折*以与被告高*感情破裂、被告高*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双方分居十年之久为由要求与高*离婚,但原告折*未向法庭提供夫妻双方感情确已破裂、被告高*存在家庭暴力行为且夫妻双方现已分居十年的相关证据,另被告高*坚决不同意与原告折*离婚,本院认为原告折*与被告高*夫妻双方有和好的可能,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夫妻双方应为子女的成长营造一个良好的环境。综上,原告折*提出与被告高*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折*与被告高*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为100元,由原告折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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