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吕某某与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吕*与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郝吉祥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吕*诉称,原、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生育女儿一名,于2015年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夫妻双方性格不合,争吵打闹时有发生,夫妻感情随之彻底破裂,故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并要求抚养女儿,被告承担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赵*未到庭也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吕*与被告赵*于2015年2月26日结婚,婚前原、被告于2012年8月15日生育女儿一名,取名赵*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吕*主张解除婚姻关系,被告赵*虽未出庭答辩,但考虑到原、被告结婚时间尚短,女儿年幼,需双方共同抚养的实际情况,为维护家庭和谐、利于子女成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吕*和被告赵*离婚。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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