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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3月2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高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高某某、被告王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高*某诉称,原、被告于1993年11月4日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1995年生育一男孩,取名高*,现年21岁,在校读书。近年来,被告经常无理取闹,辱骂原告,双方矛盾不断升级。被告拒绝原告与亲友交往,并将家中的积蓄全部掌控,孩子上学也不给支付所需费用,有时用服毒等方式威胁原告,导致双方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具状诉至法院,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令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辩称

被告王某某辩称,原、被告双方感情并未破裂,不应解除婚姻关系。原告诉称与事实不符。事实是原、被告生活中很少发生争吵,被告并未拒绝原告与亲友交往。原、被告双方结婚以后家庭财务全部由原告管理,2013年双方开始各自经济独立,到目前为止,家中没有任何积蓄,子女上学所支出的学费被告均有记账。被告服毒确有发生,但是因为被告试图劝说原告要经常回家,原告不听被告劝告反而埋怨被告所致。

为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原告申请法庭调取了被告存取款明细一份,证明被告王某某2010年至2012年存取款情况。

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无异议,本庭对该证据予以采信。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查明以下事实:原、被告于199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1995年11月3日生育一男孩,取名高*,现为在校学生。共同财产有蒙K51103东风货车一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对被告的无理取闹、辱骂原告、拒绝原告与亲友交往、掌控积蓄全部等事实仅有口头陈述,不足以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原、被告于1993年1月14日登记结婚确立夫妻关系,且婚后育一男孩,并共同出资购买车辆,可见婚后感情尚好。双方应多交流,珍惜经营二十多年的家庭,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和睦相处,努力改善夫妻关系,两人是可以和好的。鉴于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原告提出离婚,本院不予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许原告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鄂尔**人民法院。

申请执行期限:二年。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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