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范*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意思表示真实,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赵*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赵*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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