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谭*甲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独任审判。于2015年1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谭*甲及委托代理人金**、被告李*及委托代理人李**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谭*甲诉称,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谭*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经常为生活琐事争吵,原告认为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请求法院判决解除婚姻关系。
被告辩称
被告李*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双方感情没有破裂。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后生有一子谭某乙。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现原告起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
上述事实,有双方当事人陈述、结婚证、户口簿复印件等证据,经开庭质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结婚,婚后有一定的感情基础,虽因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但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在今后的生活中互相理解、互相关心,夫妻关系是可以改善的。本院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谭**的离婚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谭**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