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与被告韩*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25日受理后,被告韩*于2015年8月28日去世。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终结诉讼。
案件受理费300元,予以退回。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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