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白*与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一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审原告(被上诉人)高某某于2015年11月30日申请撤回起诉,原审被告(上诉人)白*同意其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审原告高某某申请撤回起诉,经其他当事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故应予准许。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2014)沈**一初字第1728号民事判决;
二、准许原审原告(被上诉人)高某某撤回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公告费800元,由高某某负担;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白*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三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