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许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朴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5)沈和民一初字第202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许某某于2015年11月24日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许某某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许某某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