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尹*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18日受理后,由代理审判员张**任审判。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张*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张*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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