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景*与傅*离婚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审原告景*与原审被告傅*离婚纠纷一案,辽宁省瓦房店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作出(2014)瓦*初字第6062号民事判决。傅*不服该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上诉人诉称

在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傅*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有关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傅*撤回上诉。

二审案件受理费1717元,减半收取858.50元,由上诉人承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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