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300元、保全费4020元(原告均已预交),由原告负担6170元,退回2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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