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魏*与李*离婚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魏*因与被申请人李*离婚纠纷一案,不服大连**民法院(2015)大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一审法院查明

魏*申请再审称:(2015)大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认定的事实缺乏证据证明且伪造证据作虚假陈述。关于我在外租房居住的日常开销,二审法院称该项开销过高且未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但却以我在外租房居住无固定住处、不利于婚生女的监护为由,将婚生女判归李*抚养,二审法院采用双重标准对案件进行审理和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李*所称其为母亲看病及购买墓地均为虚假陈述,其系掩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事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申请撤销(2015)大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对本案进行再审。

二审被上诉人辩称

李*提交意见称:(2015)大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尽管倾向于魏*,但我考虑到其系孩子的母亲,不申请再审。魏*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驳回魏*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魏*称李**为了离婚将大额现金转移,并非系为母亲看病及购买墓地,但魏*未能对其主张提供充分证据予以证明,其该项再审理由本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认定魏*取现135426.61元短期内均已消费完毕不符合常理,且该消费未完全用于夫妻共同生活,故将该款项认定为双方共同存款予以分割并无不当。关于李*将夫妻共同财产100500元用于给母亲看病及购买墓地系发生于双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故二审法院未将该部分款项予以分割并无不当。(2015)大民一终字第18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结果并无不当。魏*的再审申请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魏*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三)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魏*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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