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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某与被**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150元,退回原告15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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