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戴某某与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0月1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戴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冯**、黄**,被告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1990年自行相识,于199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于1992年4月12日生育一女黄晶,现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来经常为生活琐事产生争吵,被告有出轨行为,双方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判决我与被告离婚,被告依法给付我物资帮助金10万元及损害赔偿金10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很爱我们的家庭,我没有做出轨的事情,也没有做对不起家庭和原告的事情,我与原告只是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双方感情没有破裂,所以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0年自行相识,于1992年3月12日登记结婚。双方于1992年4月12日婚生一女黄*(已成年)。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后来因生活琐事发生过争吵。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结婚证、身份证及双方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自1992年登记结婚至今共同生活二十余年,且生育一女,应当建立良好的夫妻感情。虽曾为家庭生活琐事产生矛盾和争吵,但原告未能提供足以证明夫妻感情破裂、依法应准予离婚的证据,故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夫妻之间产生矛盾不可避免,双方应多为家庭和睦着想,互相尊重,互相理解,加强沟通和交流,希望双方珍惜以往的夫妻感情,息诉和好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戴某某与被告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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