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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张*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与被告娄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及其委托代理人徐某某、被告娄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3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013年10月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14年5月双方婚生一女。2015年,我发现被告与婚外女性有两性关系,虽然被告事后多次承认错误,但仍未悔改,导致双方夫妻感情破裂,故诉请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女随我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抚养费3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承认我有出轨行为,是我一时糊涂,现在已经结束了,我对不起原告,但我们的孩子还小,不能没有父母,我们的感情没破裂,我不同意离婚。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通过网络相识,于2013年10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好。2014年5月7日,双方婚生一女。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有一年多的时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两性关系,双方为此多次争吵,双方自2015年8月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婚生女随原告一起生活居住。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居民户口簿及双方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和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破裂是法院判决离婚的法定条件。双方登记结婚两年余,在两年的共同生活中,被告有一年多的时间与婚外异性保持两性关系,双方为此多次发生争吵,并导致双方分居生活。被告的行为给双方的夫妻感情造成不利影响,但尚未达到法定的离婚条件,且被告当庭有悔改的表示,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希望被告在以后的生活中能杜绝类似行为的再次发生。双方婚生女尚年幼,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和照顾,希望原告珍惜双方之间的夫妻感情,息诉和好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张*与被告娄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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