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长某某与被告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长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照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长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330元,退回原告330元。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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