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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黄*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黄*与被告胡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黄*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00年相识,于2001年4月登记结婚,于2001年7月婚生一女,于2006年9月婚生一子。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被告沉迷于赌博,对生意不管不顾,还欠了上百万元高利贷,我不替被告还钱,被告还不让我出门。被告还与婚外情人一起租住公寓达两年之久,现双方夫妻感情已破裂,诉请法院判令我与被告离婚,婚生子和婚生女随我生活,被告每月负担每个孩子抚养费各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01年4月29日,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初期双方感情尚可,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双方时有争吵发生。双方于2001年7月7日婚生一女,双方于2006年9月1日婚生一子。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结婚证、出生医学证明及原告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当庭质证及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主婚姻,双方在一起生活十余年年,感情基础较好,虽然双方在婚后的共同生活中时有争吵发生,但原告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双方夫妻感情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诉请离婚的主张,本院不予支持。双方婚后育有两名子女,子女亦需要父母双方的关心和照顾,希望原告珍惜双方以往的夫妻感情,息诉和好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黄*与被告胡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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