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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林*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林*与被告段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11月2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林*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段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1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段*。因双方婚前了解不够而草率结婚,婚后不久被告就发脾气,并动手打原告,双方常为琐事吵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此请求离婚。

被告辩称

被告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林*与被告段*某于1991年5月14日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段*,现已成年。婚后双方曾为琐事发生争执。

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起诉状、结婚证、户口本及当事人当庭陈述笔录在案为凭,且经本院的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是判决离婚与否的法定要件。原告虽主张因生活琐事产生纠纷致双方感情破裂,但未能提供相关证据予以佐证,原告据此主张离婚,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林*与被告段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150元(原告已预付),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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