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殷某某与谷*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殷某某与被告谷*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郭**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殷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王**、被告谷*甲及其委托代理人宋文明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婚后育有一女谷*乙。婚后,双方性格不和,被告经常殴打原告,已无和好可能。因婚生女谷*乙不满两周岁,应当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原、被告离婚;2、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不同意离婚。原、被告之间偶有摩擦,但是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也没有殴打原告。被告爱原告及女儿,希望与原告共同维系婚姻,共同生活。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3日登记结婚,2014年婚生一女谷*乙。婚初,双方感情尚可。后双方常因家庭琐事争吵,致夫妻关系不睦。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结婚证、出生证、照片、短信、原、被告陈述及本案庭审笔录等证据在案为凭,这些证据经当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应予采信。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婚姻的幸福需要双方共同经营,彼此包容、互相关爱、患难与共。法院判决双方是否离婚,应看双方是否感情破裂。本案中,原、被告系自由恋爱登记结婚,感情基础较好,婚后又育有一女,双方应该倍加珍惜彼此的夫妻感情。经庭审查明,原告于2014年6月第一次起诉离婚,后夫妻感情和好,原告于2014年9月撤诉。本次庭审中,被告也表示了不同意离婚的强烈愿望,希望与原告共同努力,化解矛盾,给孩子提供一个完整的家庭。由此,本院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达到完全破裂的程度。珍惜身边相依相伴的人、彼此尊重与信任,是对自己人生的一种负责任,更是给自己幸福所争取的机会。家庭矛盾在所难免,双方均应从自身查找原因,考虑对方的付出与艰辛,用智慧和真爱去化解矛盾,不能以自我为中心伤害对方,更不能轻言放弃婚姻和家庭。殊不知,父母的离异、家庭的破裂、亲情的残缺,无疑会给孩子和父母带来心理和性格上的巨大打击。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一份完整的爱,实为每个父母均应做到之责任。综上,本院对原告要求离婚之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不准原告殷某某与被告谷*甲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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