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诉被告范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已自行协商为由于2015年9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吴*提出撤回对范某某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吴*撤回对范某某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吴*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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