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为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李**与被执行人秦**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王**与被执行人刘**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吴**与被执行人李*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陶某某与李*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王**与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金*与刘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某与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线某某与被告朱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X与高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