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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某与董某某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马某某为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26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马某某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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