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王*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于201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是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王*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九日
张某某诉*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姜**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刘**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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