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原告在法定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依据《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赵**与李娜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原告陆**诉被告李**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沈*与郭**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原告陈**诉被告袁**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原告艾*松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徐*艳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云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甄**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隋某某诉*某某离婚一审民事裁定书
胡某某诉王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