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胡某某诉被告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递交了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五日
赵**与李娜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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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徐*艳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原告田*云诉被告赵**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甄**诉被告邢**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原告李*艳诉被告张**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修改后原告徐**与被告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