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修改后原告徐**与被告毛**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与被告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徐某某于2015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其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徐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六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