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艳诉被告武*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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