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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武*艳诉被告武*峰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武*艳诉被告武*峰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武*艳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武*艳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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