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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杨某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民事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杨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某某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杨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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