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原告邹*与被告丛*离婚纠纷一案

审理经过

原告邹*与被告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0年12月30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邹*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邹*诉称:我与被告于2003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邹*,生于2003年2月16日,次女邹*,生于2007年4月25日。我与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期常因家庭琐事吵架,被告不孝顺父母,致使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法再继续生活。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长女由被告抚养,次女由原告抚养,家庭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辩称

被告丛*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3年1月5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邹*(2003年2月16日出生)现随被告生活;次女邹*(2007年4月25日出生)现随原告生活。原被告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后常因家庭琐事吵架,现双方分居近八月有余,原告执意要求与被告离婚。

以上事实有原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结婚证一份,所在村委会的证明及户口本四页在卷佐证,并经庭审质证、认证,具有证明效力。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经常吵架,且已分居生活,现原告执意要求与被告离婚,二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支持。因被告未出庭,双方共同财产及债权、债务无法查清,可待查清后另案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第一百二十条、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邹*与被告丛*离婚;

二、婚生女孩邹*、邹*由原被告共同抚养,邹*随被告生活,邹*随原告生活。

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费22元,公告费800元,合计1,122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0一一年十一月八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