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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沈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任**适用简易程序,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双方当事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与被告经人介绍草率结婚,婚后感情不和,没有共同语言,被告对原告不信任,双方没有感情,打仗生气,现已分居,要求离婚。要求分割原告这一年的家庭收入60000元,原告个人财产归原告所有。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原、被告婚后较好,没打仗生气,原告到被告家以后,被告的花销和孩子的生活费用被告也都给支付。原告称到她家里实施暴力,情况是被告去接叫原告回家,原告不同意,先动手打原告,被告没打原告,双方感情没破裂,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坚决离婚,几年时间几次结婚,说明原告是骗婚,原告应退还被告彩礼70000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经人介绍订婚,原告收受被告彩礼70000元,双方于2014年1月7日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再婚。婚后无子女。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原、被告婚后与被告父母共同生活,共同经营鸡场。原、被告为生活琐事口角生气,原告于2014年12月7日回娘家与被告分居,被告及亲友接叫原告未归。双方口角后生气打仗,原告要求离婚,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原告离婚,要求原告返还70000元彩礼。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婚姻登记证明、证人证言在卷,并经当庭质证,应予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般,为生活琐事生气打仗后分居,原告坚决要求离婚,被告要求返还彩礼,可以认定双方感情已达到破裂的程度。故原告的离婚请求应予支持。关于原告本人衣服及子女衣物和要求分割家庭财产的请求,未提供充分证据,原告可以另行主张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准予原告王某某与被告沈某某离婚。

二、原告返还被告彩礼款35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履行。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被告各负担7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朝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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