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谢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谢*经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庭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本案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谢某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五年七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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