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李*某诉被告王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与被告王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1995年1月11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王**,现年21岁,次女王**,现年11岁。原、被告有民房三间及日常用品,价值10万元,有外债务10000.00元,现原告为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至法院。诉讼请求:1、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2、民房三间及院落平均分割;3、原、被告婚生未成年的次女归属扶养事宜服从法院判决,另一方按法律规定承担抚育费用,直至其独立生活为止。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们还有感情。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5年2月10日(农历正月十一)结婚,1996年补办的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王**,现年21岁,次女王**,现年11岁,有共有财产为三间房屋及日常生活用品。现原告为依法解除与被告的婚姻关系诉至法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时间较长,并生育两名子孩,婚姻基础较好,而原告又未提供证明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李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为15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