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何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2日受理,2015年12月14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薄清杰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何某某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何某某诉称:原、被告于1981年1月未经登记而同居,属事实婚姻。婚后生育两名子女,均已成年。婚姻存续期间财产:房产一处、木材加工厂一处及库存木材,奇瑞轿车一辆。原、被告婚*感情尚可,后来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行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家庭财产由人民法院依法分割,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张某某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1年1月未经登记而同居,属事实婚姻。婚后生育两名子女,长女张**;长子张**,均已成年。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何某某起诉要求与被告张某某离婚,但未提供证据证实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对其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何某某的离婚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O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