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龚*,张**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龚某某诉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陈**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龚某某及委托代理人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某某经传票合法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和被告2004年同居生活,于2006年2月10日补办结婚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张**,2005年10月28日生。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我抚养。我和被告因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仗,2014年我在法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驳回我离婚的诉讼请求。我和被告自2010年5月份分居生活至今。分居期间孩子一直由我抚养。我和被告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我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我抚养,被告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1000元。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答辩状。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同居生活,后于2006年2月10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名男孩张**,2005年10月28日生。原告自2010年与被告分居生活,2014年原告在本院起诉离婚,因证据不足,2014年9月份本院判决驳回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判决不准离婚后原告一直与被告分居生活至今。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婚生男孩由原告抚养,被告给付抚养费每月1000元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分居生活已满一年时间,双方互不履行夫妻义务,应认定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证据充分,本院应予支持。从孩子健康成长方面考虑,婚生男孩应由原告抚养,被告依法给付抚养费,结合本案案情被告以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月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龚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

二、婚生男孩张家瑞由原告龚某某抚养,被告张某某每月给付孩子抚养费300元,自2016年1月1日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此款于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抚养费。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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