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王**,刘**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诉被告刘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5日受理,2015年12月10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王**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某、被告刘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王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刘**,现年2个月。婚后原、被告在大坡镇街里按揭购买楼房一处,面积96平方米。前期费用已交付10万元。婚后原被告经常发生口角,被告殴打原告。现原被告感情已破裂无法共同生活,为此原告诉到法院。要求:1、与被告离婚;2、婚生女孩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1000元;3、家中财产楼房一处归被告,被告支付财产折价款50000元;4、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刘某某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抚养费1000元多,我拿不出来。房子不是我俩的,50000元钱我没有。我没有外遇,也没实施家庭暴力。

本院查明

经本院审理查明:2013年12月26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孩刘**(2015年7月23日生),与原告共同生活。婚后双方在大**中学住宅小区按揭购买楼房一处,面积96平方米,未办理过户手续。被告刘某某每月有固定收入2000元。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诉到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经政府登记结婚,属合法婚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结婚后且生育子女,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应珍惜夫妻间的感情。但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向本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且被告也同意离婚,因此对原告的离婚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婚生女孩刘**尚在哺乳期内,应由原告抚养。被告刘某某作为孩子的父亲负有法定的抚养义务,此种义务不因原被告的离婚而消除。根据被抚养人所在地的生活水平和被告的收入状况及负担能力,被告每月应给付400元抚养费为宜。对于家庭财产住宅楼,因其是按揭购买尚未取得产权且双方又协商不成,因此对楼房不予处理。如取得产权后双方有争议,可另行向法院提起诉讼。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六条、三十七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原告王某某与被告刘某某离婚;

二、婚生女孩刘**由原告王某某抚养。被告刘某某每月给付刘**抚养费400元,此款于2016年1月1日起开始给付至刘**年满十八周岁时止。每年的12月30日前付清当年的抚养费;

三、驳回原告王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被告刘某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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