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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李娜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胡某某诉被告李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胡某某及其代理人、被告李某某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举办婚礼。婚前原告分两次付被告彩礼款70000元。婚后因原、被告性格不和,经常口角打仗,致使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现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被告返还原告彩礼款6万元。

被告辩称

被告辩称,我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婚前只过我彩礼款6万元,我同意返还2万元。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3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4年1月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并于2014年2月举办婚礼。原、被告结婚前,原告于2013年12月给被告彩礼款20000元、2014年2月给被告彩礼款50000元,总计70000元。原、被告婚后未生育子女,后因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破裂,2015年11月开始分居生活。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在庭审中,原、被告均认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请求应予准许;关于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根据证**某某、顾某某的证言可以认定为70000元、而被告在婚后的花销为4700元、其他无法提供证据。因原告给付被告的彩礼款数额较大,且给原告的家庭生活造成一定困难,但考虑双方共同生活较长,被告还应存在一定的花销,故以被告给原告返还彩礼款46000元为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二)第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胡某某与被告李某某离婚;

二、被告李某某返还原告胡某某彩礼款46000元。此款于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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