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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某某与董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结婚,于2015年2月13日补办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董*,现年两岁。因性格不和,我与被告经常口角打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结婚,于2015年2月13日补办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董*,现年两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在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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