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王某某与被告董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于2010年结婚,于2015年2月13日补办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董*,现年两岁。因性格不和,我与被告经常口角打架,夫妻感情已经破裂。现我请求与被告离婚、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亦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被告于2010年结婚,于2015年2月13日补办登记手续,婚后生育一子董*,现年两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诉来本院。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系合法夫妻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双方应珍惜现有的夫妻感情。在庭审中,原告未能提供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王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