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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诉韩**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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