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某某诉被告韩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裁判日期
二○一五年十二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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