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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某与薛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某某诉被告薛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薛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86年5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均已成年。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现无下落,双方已经分居多年,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现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应诉,也未提出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86年5月19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两子,长子薛*,1987年9月20日出生;次子薛*,1991年3月6日出生。因感情不和,被告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现无下落,现原告为要求与被告离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结婚多年,但被告于2013年6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原、被告分居生活多年,应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请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应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张某某与被告薛某某离婚。

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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